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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国家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瞿 延 东

  民办学校要办好要有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要有稳定、足额和不断增加的资金来源;第二要有一位学识、人品、才能都要好的校长,他可以带领一班人创业,发展;第三要有一批出类拔萃的教师;第四要有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第五要实施高质量的教育;第六要有高水平的管理。而完善健全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尤为重要。
  民办学校的投资主体、集资方式和办学者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学校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呈多样化的特点。大体有以下几种模式:
  1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指出,"教育机构可以设立董事会"。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为该种情况。
  2 主办单位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般由民主党派、社团、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采用此种模式。
  3 校长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制。
  校委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资深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的校内事务管理的议事和决策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一般没有董事会的学校都设校务委员会。
  4 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上的校长负责制。
  这类学校建立了党委,也成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由党委领导,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类学校一般是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办学改制分离出来的。
  5 校长负责制。
  一些公民个人举办的或从小到大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由校长自主组班子,校长是学校运行和决策的权力中心,一般尚未设职工代表会。
  6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我国民办学校管理模式多样,但学校内部缺乏监督机制,普遍还未把建立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提到日程。仅有个别学校设立了家长委员会、教师委员会。这一方面反映了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创造性探索,也表现出一定的经验性和自为性,需要认真地加以总结和规范,不断地使民办教育的管理在追求卓越中创新。从民办学校来讲,当前有几个层面的管理关系需进一步研究规范。如:政府、社会、学校和家长;另一个方面是管理者、举办者和办学者的关系;还有一个即学校内部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与投资者和校长的关系。我想,宏观上,政府管理者主要是依法治教、出政策、出法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举办者主要是筹资金、建学校、兴教育。办学者主要是出智慧、办学校、育人才。各方的职责明确,民办学校的运作中各负其责,各行其职,就可以把学校的事情办好。同时,要完善、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将校内决策、执行、监督的体制、机制建立起来,规范运行。
  日本的私立学校均设有理事会和评议会。理事由校长以及评议会推出的评议员担任,任期四年。由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评议会由两倍于理事人数的评议员组成,评议员在有捐款行为的学校教职员和该校毕业生以及其他有捐资行为的人中选任,任期四年,评议会是学校的评议咨询机构,对学校重大事宜进行审议。除理事和评议员外,还设有两名以上监事。由私立学校团体推荐,知事任命,任期四年。其职责是,监察学校法人财产状况和理事工作情况,并向理事会陈述意见,发现学校法人在财产和工作上有违法之处,上报政府或评议会。监事不能兼任本校的学校法人或教职工。这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而又互相制约的校内管理体制,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总之,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是学校管理的根本组织制度。民办学校管理体制的确定,既要有利于实行责任制和内部管理,也要有0利于实行监督和教职工、家长、学生参加民主管理。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是多样化的,但更重要的是科学化。要从办学办校的实际出发,解决好董事会、校长、校委会、党的基层组织及教职工代表会等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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