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助残日]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回主页

海德里盲人学校中国福州分校版权所有 ©2007
联系电话:0591-3721040、800-858-1106
传真:0591-3712485
电子邮箱:info@hadley-china.org